搬家到新版     旧版首页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     图书城网上书店
注 册   |   登 录
旧版博客屋仍可使用,但停止更新和支持,请老朋友到升级版发表文章,新版本更好玩,更方便大家的交流! 新版特点   如何将旧版文章搬到新版
冬晨踏歌
冬晨踏歌 @ 2008-07-05 07:24:51 评论
法与生活20
给钱是!呵呵
作者回复:给钱也白搭,真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啊!!!!谢谢光临!!!
飘飘
飘飘 @ 2008-07-03 13:18:15 评论
法与生活20
其实也不错了,现在社会上谁不知道律师的收入高啊,多的能到好几百万,所以好多人都在拼命要挤进这个行业,连法官也在羡慕律师的高收入呢.
作者回复:因为羡慕就枉法实在不值,理解法官 的无奈。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太低,导致腐败的诱因多。不管怎样入了这一行,就得有良心,否则吃亏的是老百姓这些弱者。但应该公正的说有的律师生存处境比法官还差,就如老师地位低工资低,但有的老师却富的流油,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法官去官商勾结,就很富裕,有没有不官商勾结,有良心的呢???应该说有,而且还很多。还有在中间徘徊不定,在良心煎熬中,或正在走上岗位的,我们应在体制改革中进行预防挽救,首要的应该是拉近贫富分化-----加工资!!!!!!!!!!任何事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有差距,都有其特殊性,我们应该抓住共性,抓住普遍性,才能解决主要矛盾,不能因噎废食啊!!!!!!!!!!!!!!!!!!!!!
攸国民
攸国民 @ 2008-07-02 21:57:28 评论
法与生活20
一矢中的,国策难为!
作者回复:谢谢评论!!!
一起闭上眼睛
一起闭上眼睛 @ 2008-06-29 20:26:20 评论
留“名”的背后
见识了一会。
作者回复:欣喜了一阵。谢谢能来捧场!!!
王秋生
王秋生 @ 2008-06-24 19:34:37 评论
法与生活18
作者回复:谢了。请上坐,看香茶!!!!
王秋生
王秋生 @ 2008-06-23 19:54:21 评论
舍身求义话敢死队
作者回复:设计得很好,我喜欢。真的给我耳目一新的感觉,实在太感谢了,你的心意,我程咬金领了!!!谢谢!!!
灵灵
灵灵 @ 2008-06-23 16:51:47 评论
舍身求义话敢死队
回访了。。。。
很勇猛的话题啊。呵呵。
作者回复:谢谢!!!欢迎光临!!!看茶。
翡冷翠
翡冷翠 @ 2008-06-23 11:46:26 评论
为范美忠不幸而叹
诚实是有标准的,他不该失去这个标准。
如果大家都向他学习,这个世界就要乱套了。
作者回复:不该学习,要批评,我赞同,但有个方式方法问题,关键要看是不是故意的,其实他自己也不知说了什么,何况,有资深网友理解完全是正常的话。是不是应该有个宽容的胸怀啊,是不是应该有个改错的过程,要给他机会,教育他的机会。一辈子不教书,全国不可能不认识他,他干什么,我们设身处地的想想。如果可以的话,我不当,让他当,我心里更好受些!!如果,我成了他,我会自杀的。谢谢!!!参见中国思者博客,关于范美忠的文章 《范跑跑逃得了天灾逃不脱人祸的根源是什么?》。panzhangrong.bokewu.com
奋飞
奋飞 @ 2008-06-23 11:10:49 评论
为范美忠不幸而叹
迟志强写了?
作者回复:模仿的,模仿不好,见笑了。
侯子
侯子 @ 2008-06-21 22:08:52 评论
朱镕基传
这是你写的么,应该出版呀,我会决定买的!
作者回复:不是啊,是电子书转来的啊,谢谢!!!
冰人
冰人 @ 2008-06-20 18:55:44 评论
程咬金“砍法”系列之二十二
在中华民族浩瀚的道德史中,传统的道德精髓要继承和发扬。只有德治和法治并行,才能殊途同归,才能使社会和谐。
作者回复:是这样的,谢谢!!!
冰人
冰人 @ 2008-06-20 15:48:26 评论
法与生活16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而加速这个过程的就是多一些你们这样深思的人。
作者回复:谢谢,我很高兴这么说,那我是赴汤蹈火在所不辞啊!!!
alan
alan @ 2008-06-20 15:38:08 评论
法与生活16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最后的遗嘱没有特别说明,以最前一个遗嘱为准。
这不合理,应该以遗嘱的内容,见证人,公证等去评估一份遗嘱的效力
作者回复:当然效力是第一选择,遗嘱的前提必须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力性。同样效力的,有抵触的,最后遗嘱没有特别说明的,宜以最前一份遗嘱为准。
alan
alan @ 2008-06-20 15:26:15 评论
法与生活16
在第二份遗嘱内容里完全能够说明白的,比如,前一个遗嘱作废,以后一个遗嘱为准之类的话。没有必要硬性规定要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
有道理
作者回复:谢谢!!!!
冰人
冰人 @ 2008-06-20 15:07:03 评论
法与生活17
与法官的徇私枉法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
作者回复:是的,确实如此,谢谢关注!!!!
雪儿心
雪儿心 @ 2008-06-20 07:41:47 评论
法与生活16
你分析得很有道理,我在法律上还有待好好学习。
作者回复:谢谢!!!共同学习!!!
清荷
清荷 @ 2008-06-17 15:38:24 评论
戏说男女
有点偏激.不过现在小女生观念可不敢小瞧.
作者回复:怎一个现实了得!!!简直太现实,婚姻和爱情跟买卖有什么两样????谢谢评论!!!
清荷
清荷 @ 2008-06-17 15:30:15 评论
我的诗歌
人世沧桑.
作者回复:世态炎凉!!谢谢!!!
清荷
清荷 @ 2008-06-17 15:26:46 评论
说说范美忠事件
请把教师当人看待吧,这是当务之急!!!人们把老师当作完美圣人来要求,可忘了他们也是人,也需要人的七情六欲.
作者回复:是的,说得一点没错,要求越高,其实效果不一定好;反而在加强道德观教育,出现越来越多像唐千秋老师那样的人格,注意,我不提倡一定要用牺牲来做代价,因为任何的牺牲都是我们的一大损失,我们工作做的不足,都是社会的悲哀。而是要学习唐老师的人格和高尚的精神,当然能把范美忠的思想转变过来那是最成功的教育。谢谢!!!!
冰人
冰人 @ 2008-06-16 14:57:03 评论
我的诗歌
房价惊天,落虎被犬欺。
作者回复:友关机可能有事,我们对帮助我的人都要感激,哪怕一次,这丝毫没有责怪朋友的意思,只是实在是无处可躲啊。本来想去租房子,但麻烦。不过没房就是被人瞧不起,我心里明白的很。是法院这个人养的使我没了房子,我与它势不两立。好多不明真相的人说,当初有买,赚了至少三十万,我只能苦笑,是他故意不卖给我,对方违约说我违约,吞了我的定金一万,法院徇私枉法,我才虎落平川,人人瞧不起啊!!!!谢谢关心啊!!!!『注:不是,有删除,不要,去掉的意思』
去三斧程咬金的新家看看
三斧程咬金个人档案
三斧程咬金 发站内短信  加为我的朋友
生日: 1976-1-12 (性别: 男)
来自于: 福建
    更多资料
尚未建立读书档案
你还没有设置图书城数字ID,因此无法显示读书档案,请点击上面的“设置”链接。

如果你没有注册过图书城, 请点击这里注册

如果不知道你的图书城数字ID,请登录图书城后进入“我的帐户”页面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