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明 乎?缺 陷 乎??
--- 一道争议颇大的试题的较量
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单项选择第7题: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这一题的标准答案是选D,选这个答案可以断定孽息应该是500元或不足500元,即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05万元或者少于2.05万元才符合逻辑。可是从孽息的定义看似乎不止500元。请看孽息的定义是: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即为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就在于,前者须依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取得,而在此法律关系中,有权取得孳息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后者是基于物的天性所得,取得人并不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法定孳息一般只能为须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取得。孽息的取得权一般由原物所有人享有,有时也可以由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人享有。
很显然,2000元也是孽息,而且还是法定孽息。那为什么同样是孽息,2000元为什么不还返给单位呢??这个问题显然涉及到孽息的占有人是谁的问题。孽息是跟原物相对而言,自然关系密切。本题显然2000元是20000元派生出来的,而张某与单位没有形成法律关系,只是不当得利,莫名其妙获得20000元,自然这2000元的孽息不是他的,但属不属于单位呢?有异议,有人说单位也是不当得利要上交给国家。
利息是孽息的一种,属于孽息毫无疑问,但该不该给单位,利息是自然孽息还是法定孽息呢??如果是自然孽息该交给单位,那选D就顺其自然,因为D项的大概念反而有模糊的优势,孽息可能是500元,也可能低于500元,也可能是2500,也可能是2000元,就是除掉ABC项以外的情况。问题是有人说500元也不能给单位,也是不当得利,也要上交给国家。因为500元应当也是法定孽息,要通过法律关系来形成孽息。网上大多数人的观点是选A。
我觉得在这里选D,只能是这样解释才能通顺。2000元的孽息应该上交国库,这毫无疑问。500元孽息中,单位只能抽取银行利息是应得的孽息,剩下的应上缴国库,这样交给单位的孽息就是500元以下了,就是不明确的,即使是不明确还是孽息,所以考你的概念的大小以及淘汰法的应用。
选A的理由的核心就是不当得利都得上交国库,符合民通意见131规定,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所生的孳息。这里规定的“孳息”对于钱币显然应予正确理解为“法定利息”。 问题又出来了,单位的钱由于自己失误,被别人拿去获利,银行那一部分的利息也要上缴吗??这是问题的关键,要上缴国库,就是选A,不要应该选D.问题是这利息是借给民间个人,单位能否取得银行法定的利率呢???
我个人认为可以,因为银行的法定利息是单位任何时候的正当收入,相当于自然孽息的属性。因此这道题也只能选 D最恰切,从这种意义上说无疑这是一道高明的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