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屋首页     新版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     图书城网上书店
注 册   |   登 录

法与生活16

推荐     收藏
三斧程咬金 @ 2008-06-20 01:29:55

                     两份遗嘱一样,怎么办???

           第一个挑战继承法,对继承法的条款进行修改的人是谁?你知道吗??没有别人,爱钻牛角尖的程咬金也!不过大家看了之后,觉得有点道理,请支持,谢谢!!!

                                                                             ----题记

          近来,遗嘱纠纷日益增多,无非是冲着财产而来,于是上演着啼笑皆非的故事。但这些案例的发生不是没有原因的,我觉得跟法律条款的漏洞或不合理有关。
       《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这里关键是内容相抵触,争夺遗产的内容肯定是相抵触的,问题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漏洞。
         一个正常的人,立了一份遗嘱后,发现继承人不配继承财产,或者有更合适的人选,又或者儿子不孝顺还不如保姆,想把财产给保姆。此时遗嘱人完全有能力更改遗嘱或撤销前一个遗嘱,在第二份遗嘱内容里完全能够说明白的,比如,前一个遗嘱作废,以后一个遗嘱为准之类的话。没有必要硬性规定要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何况以最后遗嘱为准有明显的漏洞。假如保姆以胁迫的手段让老人写下遗嘱,手续完全合法,意图真实,过几天,老人去世,儿子在外地。而之前已立了一个遗嘱给儿子了,那就出现了两个合法的遗嘱。此时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恰恰是成全了犯罪分子,使保姆轻易得逞。而这是完全有可能的,有人也许会说遇到胁迫,将死之人难道还会受胁迫吗??这是不懂老人心理学的结果,事实表明人的求生欲望是相当强烈的,哪怕是将死之人,就是这样汶川地震才有那么多人超过我们想像的极限而存活下来。

           我村有一个癌症晚期的老人,明知是必死的,但还要求儿子借钱为他动手术,并说只要活下来,他还可以赚钱把债还了。这有可能吗??好在儿子们没办法凑到钱,不然生者更痛苦,这只能说明一点,即使无药可救的人也不甘心死去,能多活一天算一天。胁迫老人立遗嘱是很容易做到的。
         按常理,两个遗嘱都有效,有抵触的,要以最前一个遗嘱为准才合理,避免被胁迫,给人钻空子。因为如果第一个遗嘱是被胁迫可以报案或更改,除非你杀死遗嘱人,只要他没死就有能力也有权力撤销或更改,再立一个遗嘱,而后一个遗嘱完全比前一个更有把握做到真实,更具体,如果做不到,就有可能是有问题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在法律关系上,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也是下位法无效,因为下位法订立的时间一般比上位法迟,可见以前一个有效是有依据的。中国人强调先来后到,先入为主都是强调前面的合理性。皇帝传位立了遗嘱,要更改是非常慎重的,考虑必须周全,遗嘱也是一样,有的采取公证的形式,公证的法律效力比没有公证的书面遗嘱强。
         报上刊登了一个案例是这样的:老太太留下一份遗嘱引发一场家庭风波,在第一份家庭协议中,老太太将房产留给了大儿子。之后老太太不满大儿子对她照顾不周,又留下一份遗嘱,把房产留给了其他三个子女。律师认为家庭协议相当于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应最后一个遗嘱为准,房产应该判给三个子女。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房子由其他三个子女继承,三人向大儿子补贴8万元。其他三个子女赢了官司是后一个遗嘱有进行了公证,真实有效,效力强,不过没有撤销第一个遗嘱,第一个遗嘱应该也有效。当然前提是用我的理论,正确的做法是先撤销前一个遗嘱,然后再立新遗嘱,这样就没有争议了。

         顺便说一下,协议和遗嘱是有区别的,对老太太而言是遗嘱,对其他三个子女来说是自愿放弃。老人要把遗产留给谁就留给谁,没必要立协议,协议一成立,其他三个即使继承了遗产,根据协议还要放弃遗产,无偿给大儿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协议的效力要比遗嘱效力大,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解读这个条款后,我们可以肯定的说,继承的原则是遗嘱优先,没遗嘱按法定顺序进行,有协议按协议。可见协议的效力是最大的。不要误会,我说的没必要定协议,不是说老太太不要跟大儿子定协议,而是其他三个子女没必要签订协议,而家庭协议更多的是众人参与,其实其它三个子女只要做个见证人就可以了,就主动多了,千万不要表示出同意老人和大儿子的协议而糊里糊涂签了字。那是主动放弃,而给大儿子可乘之机而不好好照顾老太太。
         假如这个协议也经过了公证,那就是板上钉钉了。因为对老人不好,可没有证据。而一般的遗嘱根据第20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使老人更改只更改她的遗产转移,而且必须通过公证更改,否则一切都白费,但根据协议,其他三个子女也得自动放弃。这就是协议和遗嘱的不同之处。
         从以上的分析中,本人认为应该把继承法第20条第二款改成这样: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最后的遗嘱没有特别说明,以最前一个遗嘱为准。这样就天衣无缝了,我以为。

类别:程咬金法律讲堂   68次浏览   4篇评论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冰人
冰人 @ 2008-06-20 15:48:26 评论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而加速这个过程的就是多一些你们这样深思的人。
作者回复:谢谢,我很高兴这么说,那我是赴汤蹈火在所不辞啊!!!
alan
alan @ 2008-06-20 15:38:08 评论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最后的遗嘱没有特别说明,以最前一个遗嘱为准。
这不合理,应该以遗嘱的内容,见证人,公证等去评估一份遗嘱的效力
作者回复:当然效力是第一选择,遗嘱的前提必须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力性。同样效力的,有抵触的,最后遗嘱没有特别说明的,宜以最前一份遗嘱为准。
alan
alan @ 2008-06-20 15:26:15 评论
在第二份遗嘱内容里完全能够说明白的,比如,前一个遗嘱作废,以后一个遗嘱为准之类的话。没有必要硬性规定要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
有道理
作者回复:谢谢!!!!
雪儿心
雪儿心 @ 2008-06-20 07:41:47 评论
你分析得很有道理,我在法律上还有待好好学习。
作者回复:谢谢!!!共同学习!!!

发表评论前请先快速注册或者登录博客屋     (为了减少广告留言,暂时不允许匿名评论)
马上注册并发表评论
三斧程咬金个人档案
三斧程咬金 发站内短信  加为我的朋友
生日: 1976-1-12 (性别: 男)
来自于: 福建
    更多资料
尚未建立读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