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二题,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以上的七道题目的标准答案分别如下: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一道题与第二道陈某与高某同样是绑架,陈某却是抢劫罪而高某却是非法拘禁罪,令人不解,再看理由,也不是十分充分。陈某绑架是因为赵某欠他10万元钱,所以是抢劫罪。孰不知陈某是谎称,根本没这回事,他逼赵某打电话去拿,抢劫罪已经成立,就不存在绑架罪,而不是陈某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导致,这样的理由牵强附会,正确的应该是答抢劫罪的定义和特征。我不知道这到底是不是标准答案,如果考生答抢劫罪的定义会不会失分,如果这样,我为考生不值。高某其实也是抢劫罪,不要因为他只要1万元就是非法拘禁罪,他只是一个傻瓜,被陈某玩了一手。在犯罪团伙中,首犯和主犯多分财物,从犯少分是很常见的,因此只有量刑不同,而性质是相同的。陈某和高某的动机和目的都是一样的,只不过高某是受陈某唆使所致,属于从犯,设题的方向应该从主犯和从犯入手。这样的答案只有做标准答案的人才能理解,而旁人都莫名其妙一头雾水。 假如某官员雇2个凶犯去杀人,一个杀人,一个在旁边看,你说在 旁边看的那个凶犯就不是杀人罪吗??雇凶的官员判死刑,那杀人那个凶犯不判死刑吗?同样要判死刑,只有把想杀人的帮凶清理干净,即使官员有再多的钱,再多的诱惑都没用,于是帮凶的理智和法律的意识也是促使案件发生的关键因素,自然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高某也是抢劫罪是成立的,只是罪相对陈某来讲要来的轻而已。 第三题的问题的理由也很牵强,本来就是共同犯罪,原因还是说在什么之间构成共同犯罪,这不等于没说了吗??也应该回答共同犯罪的定义特征,才是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