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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演讲会之七 (此文已搬到新家)

三斧程咬金 @ 2007-12-21 18:12:12

                        法律与政策

亲爱的朋友们:

    你们好!

    喜欢法律,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看过来;对法律不敢兴趣的朋友也要坐下来听我讲,今天我的话题是关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与政策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是政策保障,政策必须遵循法律,不能违反法律,高于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说归说,但现实中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政策的极端就是权力的滥用,于是就变成权利大于法律的现象。

    就拿房地产来说吧,有的没有国土所有权证本来也就没有预售许可证。但现实中有人却通过关系硬是拿到了预售许可证,或者有某权力机关某个人的承诺,房地产商胆子自然就大起来了,于是就把它当作要挟条件,写进合同里当交易,这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具体体现。这种现象会导致法院的人徇私枉法,因为法官也把它当作有,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是徇私玩法的最直接行为。

    对于是否有预售许可证是关系到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一个关键,于是没有许可证意味着合同是欺诈的合同,必须无效,对方必须付出代价。于是有人没有就冒充有,就顺手伪作一份等待投机,因为政府部门和法院都有关系,于是就会出现没有质证在判决书冒出的所谓国土所有权证等,因为这是还在做或者做不出来的证件,法官把它当作有了。法律对这样的现象也是视为没有的,即使后来补全,因为由于对方的拖延给我们造成损失或造成合同无效。合同是讲究时效的,比如你借钱给别人,他十年还你也是还,但十年还给你就不是以前的钱了,利息要多少,你说这样行吗,合算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无许可证的认定的法律时间界限是起诉前,而一审、二审都没有,拿不出算是有吗??显然是要当作没有来认定的。这是预防有人只手可遮天,后来补全的证件当作未起诉就有,恰恰法官在这里充当侩子手。一句话,再亏不能亏弱者。

    也许有人会问那他后来取得预售许可证和五证可以吗???可以,但不等于官司对方就赢了,而是先输官司,如果房子没盖,有去法院告的按统一处理,没去的可再签订协议。如果已盖了,你总不可能叫他拆掉吧,地已不能种田了,也只能盖房了,何况生米已煮成熟饭了。关键是怎样解决的问题,这涉及到法律与政策的问题。如何调节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呢???一方面房地产商违反法律违约,没有证件,另一方面房子已经盖了,用户没有房产证,要求房产商去办,但政府不让办,怎么办呢???出现这种现象应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面对解决,这没有矛盾,官司输了是对房地产 商不守诺言,违反法律,违反公平诚信的一种惩罚和警示。既然当初政府不阻止盖房,房子盖了就应该承认,让他们办房产证。当然可以在政策的允许下惩罚后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不是违法的事情就不能改变的,不能妥善处理的。现在还有好多证件不全的楼盘,还在住着人,为拆迁留下了隐患,也为上访设置了条件。

     从哲学上讲,这属于两分法的应用,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运用,不能一棍子打死。不解决问题会导致更多的问题产生。一对未婚先孕的夫妇,孩子生下来了,你不能把孩子弄死吧,既然不能,你就应该给他立户口,也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要受到罚款或相应的惩罚也是应该的。所以说计划生育拆房子,搬电视大可不必,人们在意识上认识到只生一个好就是你拿钱给他们生,他们也不会去生啊!!!!这种未结婚就生出孩子更无证就盖房子有相似的地方,解决的方法当然也有借鉴的地方啊。

     有的是本来政府就不作为使证件不全,这种情况开发商应向政府部门打官司,不能以亏弱者的形式推卸责任,和政府部门沉瀣一气,狼狈为奸。如今不少开发商与政府相关部门同流合污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大发不义之财。这种勾结使得法律威严扫地,既违反了法律更违背了政策。

     法律和政策是一对孪生姐妹。违反了国家政策必定违反了法律,但违反了法律不一定违反了政策,那是因为政策有好有坏,经实践检验有的是错误的,但法律只有漏洞,但永远都是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绝对正确的,于是法律只有不断的完善,不能废除,而政策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定的,相对比较灵活,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但不管政策怎么变化、更新都得遵守法律,都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这是一条不变的法则。

     只有把民主与法制,法律与政策,情理与法律结合起来的社会才是和谐的社会。

   

类别:程咬金的演讲会   151次浏览   0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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