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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咬金“砍”法系列之二十(暨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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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斧程咬金 @ 2007-11-18 22:10:04

        公平公正的见证人--录音
   道不远人,法亦不远人。他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中,法,无处不在,法无时不在。任何高明的理论,如果不能应用于实践,他将一文不值,如同行尸走肉,失去生存的意义。关于法治的进步有一个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法治进步,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这是一个神圣而又光荣的任务,法治病诟,匹夫有责。于是不是法律专业的我,在实践中阐述着我的观点、理念,算作为法治社会尽点微薄之力,如果有幸对和谐社会和法治的建设起到抛砖引玉作用,此生足矣!!!
  我对法律的理解主要由《程咬金法律讲堂》和《无法无天--我的案件跟踪报道系列》两部分构成一个整体。在理论和实践中,通过现实生活和亲身经历过的事情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漏洞,审判滞后,法官徇私等方面,并借鉴了西方审判实践,特别是先进的美国法制理念和体系,阐述了法治理念、法理思考、法制建设、体制创新和法治展望。
  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永远没有结束的时候,但我却要写结束语,算是我的一次总结吧。从程咬金砍法一到十九,这次砍法是第二十次,这次是比较重要的一次,我迟迟没有写出来是因为我们法官的思想和上层还不能接受,如果能实行的话,起码与美国法制会拉近五十年距离,当然剩下的五十年还要靠我们监管体制的加强。是什么东西,威力如此之猛呢???这就是录音在审判中的推广和应用。
                                                            --结束语
   录音是一个保存语音的一个载体,它有记忆功能,可以大量复制,并且容量大的特点,可节省人力和财力,为司法审判制度,为法律的公平、公正提供保障。
   录音的可行性在美国司法上已广泛使用,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香港的交通警察遇到违章的车辆,可以直接把罚单贴在你的车上,你得乖乖的去交钱,因为到处都有录像设备。当然摄像里面也包含声音,不过交通违章是以视觉为主的,而审判主要以声音为主。
   声音是由声波构成,每个人都声波是不一样的,就好象每个人都基因是不同的一样道理,他和指纹、字迹有其唯一性。别看有人模仿别人的字迹很相像,但把它放大成几千几万倍,它就原形毕露了,差异立马显现出来,每个人都笔势和习惯是不一样的,同样一模一样的字,它的区别是相当大的,因此字迹鉴定在司法应用上已相当成熟,这就是我们说盖章不如签字,就是这个道理。声音也一样,声波的差异和讲话的习惯以及口音语气语调都有不同,把它放大也是辨别出是谁的声音的。因此录音在司法审判,理论上是可行的是不容置疑的,毫无疑问录音作为证据是成立的。
   其实最早使用录音审案的是我国古代。最早是哪一个朝代我们不去考证,虽然当时没有录音工具,但我们的祖先是相当智慧的。宋朝包拯审狸猫换太子一案,被告是庞太师,为了把庞太师的话录起来,包公把皇帝请到屏风后面,让他亲耳把庞文的招供以及他的不可一世、目中无人的情形录了下来使皇帝知道了真相。但在民间,证人都被灭口了,明知道犯罪事实存在,看包拯怎么办,他想出一个绝招让鬼上身,假借死去的人的灵魂附在某人身上,面对面说出被杀害的情景,让对方由于心虚而自认招供。我们对鬼上身到底有没有科学依据,目前还很难解释清楚,但没关系达到破案目的就可以了,难道这不是录音应用的雏形吗?假如当初有录音的话,我想就不用这样安排,直接把录音呈上去就可以了。
   《铁嘴铜牙纪晓岚》讲到纪昀奉皇上查王禀望克扣皇粮一案,但王很狡猾,没有证据,王又有点声望,他父亲是大忠诚,皇帝很器重他。但这难不倒纪晓岚,他趁王禀望陪皇上到各地视察时,找到和他私交甚密的王廷赞,此人藏有账本,并且知道秘密。用什么办法呢???纪昀的办法在今天操作起来相当简单,但在当时纪昀能想出如此一招,不愧为清朝第一大才子。
   他偷偷去找了一个会口技的卖艺人,口授机宜,让他模仿王禀望的声音,并预先叫他怎样对话,于是纪昀约了王廷赞,王欣喜若狂,受宠若惊。一番客套后,门外报,王禀望回来,纪昀让王廷赞藏起来,接着卖艺人进来了,戏也开始了,当然是利用反间计先中伤王廷赞。王廷赞暴跳如雷,加上纪昀到位的攻心技术,王廷赞马上交待了犯罪事实,突破了口子,卖艺人得到一笔丰厚的报酬,可能他没想到是为破案立了大功,更没想到从此记入史册,为今天司法审判所借鉴。
   随着科技的进步,录音剪辑嫁接到技术的提高,录音带真假是审案的关键,于是司法重视原始载体。证据法(民事、行政、刑事最高院关于证据的解释了)第六十九、第七十条规定:视听资料需无疑点,要有其它证据佐证,合法手段取得。这三要素构成录音证据的前提,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录音只作为参考,这是司法腐败,审判不透明,法官徇私的直接原因,没有录音最有效监督法官的一言一行,腐败的温床就滋生了。录音不作为证据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缺陷和漏洞,使法官的为所欲为无证可查,无案可稽,于是法官徇私,刁难,动不动以扰乱法庭为由赶走当事人,不允许当事人、辩护人辩护,当庭改笔录,对有利的一方多写,不利自己的一方不写或少写,然后迫使你签字,不签,以拒签为由,贼喊捉贼。这些上面怎么知道,怎么了解呢???于是上诉要吗维持原判,要吗重头来过,一审你做了什么呢?起码的证据认定都没办法搞好,都不想搞好,剩下全是赤裸的徇私枉法了。这就是我所说的实行了录音监控,法治就进步五十年的原因,因为法官的一言一行就无所遁形了。而私下录音更是不当一回事,只能作为参考而已,法官也不允许你录音,也不允许记者参与,最好偷偷摸摸地进行着勾当。还好不至于到搜身那样的程度,不然又有多少更大的冤案发生,更大的刁难出现,庭审哪有我们弱者说话、立足点地方啊!!!!
   美国的录音是能够作为证据的,所以法官和政府官员最怕录音,也最怕狗仔队。庭审本身有官方录音还有自己私下录音,还可以记者录音,这三者形成制约,谁都不敢作假。于是法官有一点不当的言行都可能致人于死地的,于是法官个个都很谨慎,很有分寸,很有法性。
   为什么美国对法官那么严厉呢??因为事实存在着,你百口莫辩,只要录音是真实的,即使怎么狡辩下场都是一样的。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人和事就完全有构成证据三要素的条件,在法院里,那法槌的声音,那特定的人审判人员的声音和每个程序步骤,试问哪个地方有呢???这不构成证据,什么可以成为证据呢????因此对于法院政府部门的录音以及他们的说话都是慎重的,你所说的每一句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不是开玩笑的,这是由你特定的职业位置决定的,法官和其他与公平公正有关的人都要学会慎重慎言,这是为官最基本的负责任的一种方式罢了。可以说在美国只要有录音,官员的腐败百分百都会受到追究的,至少自己无颜见人,引咎辞职。而我们呢?扪心自问一下,差五十年不是危言耸听吧!!
   不是说美国司法钟情于录音,就不要真伪了。由于录音是一种对说话者声音进行一种复制,其造假也是相当容易的,比如对我有利的言语我就录,不利的我就不录,于是录音追求真实,面对面的谈话,没有造假的时间和空间余地,这是没有疑点的要求。
   为什么电话录音不能当作证据呢??一是电话本来就是一种不慎重,不负责任的途径,极易蒙蔽性。二是说话者声音极易变形,更可能偷梁换柱。三是录音时由于不够透明,只单方操作,作假可能性相当大。四是由于涉及第三方利益,没有原始的载体做比对,因此佐证不了,即使拿出原始载体,第三方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他敢吗???于是电话录音也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得来,也就没有效力了。

   有这种情况很能说明电话是极易造假的,我拿了定金买了一套商品房,对方没盖,看到房价飙升,想卖给别人,但有约在先,于是勉强打电话给你,却不是通知你,而是羞辱你,说,“你没钱还定什么房,你为什么自己不来签呢???我房子都盖到七层了,我打了好多次电话,你为什么不接或换了号码呢????结果可想而知没有说成有,对方违约变成我违约,没通知变成有通知,这里面的漏洞非常大,不过这没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是不能当成事实的。有的打电话,不知道对方是谁,聊了半天还不知是谁。有位同事假装家长打电话给某位老师,结果这位老师讲了半天学生的学习情况,换来却是一阵大笑。有的打电话的人劈头盖脸就说你欠我钱快还我,你如果你心情不好随意答应了,被录下来是不是也算数呢????假如有欠。他回答没欠,是不是也算数呢??很显然不管有无都不能算数,欠钱要借款合同来定啊!从这可以看出电话和电话录音是很脆弱的,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为什么有人在街上说我想杀人,被录下来不算数呢???因为他不是在特定的场合,是不慎重的,只是单方面的,个人言行,是开玩笑的性质,也许过后就不当一回事,何况没有后果产生。
   那为什么律师和法官取证的录音会算数呢???那是因为首先是慎重的,有特定的环境和人,并且有言在先,征得对方的同意,而且法官和律师有法律授权。
   还有一种不经过授权,偷偷摸摸的录音也会算数????哪一种呢???就是你钱借给别人借款合同弄丢了,怎么办???只能用录音去补救,当然在这种情况任何个人去录音的时候都不会去征求对方意见,对方同意的话那是傻瓜,于是你只能偷录,你不能说,“我合同丢了,你补一下吧,”“对方肯定说我没欠你的,走开,”这需要技巧的,你首先要这样说,“你某年某月借我钱,现在我有急用,你有钱还我吗??”对方肯定按事实回答,然后你再切入正题,这样就是能当证据用的。

   总之,只要仔细分析,运用科学技术,加上素质高、有良心、负责任,有法性的法官,真假的辨别是不成问题的。
   录音带作用这么大,为什么我国司法审判不用呢???还不到时候,没有这个氛围,高层没有一个说法,好在检察机关已经启用电子设备预防刑讯逼供,这是好事,难道法院还不如检察院吗???我相信不久将来必定会大行其道,那时程咬金的名字也光耀千古!!!
   我为什么说实行了录音制度,还只进步了五十年呢???剩下五十年还要监管体制来实现的。你录了音,法官不承认,或不让你录音,采取搜身等非法手段,检察院还说他正确,还大加赞扬,不是白录了吗???明明录音交进去,还被扔掉了,你有什么办法呢???或者搁置在那边不理不睬,更有甚者拿去邀功请赏去了。
   只要中国司法想进步的话,这是一条必经之路,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但有一点是肯定、明确的,录音是可行的,是完全有必要的,如果实行了,我们离法治社会就不远了,法治的脚步就越来越近了。

   听,远方似乎有一种声音在我耳边响起,那是法治姗姗来迟的声音,更像是嘹亮的号角在吹起!!!!!!!!!!!




类别:程咬金法律讲堂  191次浏览   0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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